兰州供暖时间规定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
因气候原因需提前或者推迟开始供热时间的、需提前或者推迟停止供热时间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供暖温度规定
供热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合同供热,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在采暖期内,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8℃。非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最低温度由供热用热双方在供热用热合同中自行约定。
因设备故障或者其他因素,不能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县(区)供热用热管理机构,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抢修。
实行供热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由用户自行调控,但供热单位应当按设计供热参数保证供热。
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向用户退还当日热费。
兰州市供热收费标准
(一)依据兰州市物价局文件(兰价费发〔2012〕723号 )规定,集中供热非分户计量收费标准为:
1、一类建筑(住宅)5.00元/月▪平方米;
2、二类建筑(办公、教学、医院)为7.00元/月▪平方米;
3、三类建筑(宾馆、饭店、招待所)8.20元/月▪平方米;
4、四类建筑(商业营业性用房、厂房)为9.20元/月▪平方米。
(二)依据兰州市物价局文件(兰价办发〔2018〕45号)规定,供热计量收费标准为:
居民住宅集中供热基本热价为5.00元/月▪平方米×30%×5个月=7.5元/平方米(注: 30%为基本热价的折算比例)。
分户计量采暖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7.5元/平方米) ×用户供热建筑面
集中供热分户计量小区计量热价为:
1.居民住宅计量热价为47.43元/吉焦;
2.办公、教学、医院计量热价为66.41元/吉焦;
3.宾馆、饭店、招待所计量热价为77.79元/吉焦;
4.商业营业性用房、厂房、礼堂计量热价为87.28元/吉焦。
缴费后供暖不达标怎么退费?
根据《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实施办法》:
因供热单位责任,导致热用户室温低于法定或者约定温度,供热单位在四十八小时内未予解决的,应当向热用户按日退还热费。
室内温度低于法定或者约定温度二摄氏度以内,按日退还热用户日标准热费的百分之五十;室温低于法定或者约定温度超过二摄氏度的,按日退还热用户日标准热费的百分之百。
符合退费规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本采暖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费。
供暖缴费须知
热用户应当每年供热前向供热单位缴清本采暖期的热费;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供热单位同意,可以分次缴纳,但首次缴纳不得少于全部热费的50%,余额应当在本采暖期开始后两个月内缴清。
来源: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发改委